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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
2022-02-01 0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物馆藏品征集规范化建设,促进文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或主要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国有博物馆开展的藏品征集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博物馆藏品是指博物馆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性质、任务和发展需要,履行特定工作程序收藏、管理的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的见证物。

  第四条 藏品征集遵循科学、透明、合理的原则,着眼于现有藏品的系统构成和文博事业的发展趋势,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不得征集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五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本馆定位和藏品实际确定征集方向、范围,制定藏品征集规划。

  第六条 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应当遵守《国际博协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及《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符合博物馆伦理道德要求。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七条 博物馆应当成立征集部门或征集小组,负责制定藏品征集规划和年度征集计划,开展日常藏品征集业务。

  第八条 征集部门或征集小组应当制定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征集人员管理办法等工作制度。

  第九条 博物馆可以组建藏品征集专家库,聘请相应领域从事文物专业研究,有多年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家。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文物类别的征集物品鉴定、评估专家,根据物品类别,从本省省级对应领域专家库中产生。

  第三章 征集程序

  第十一条 博物馆通过购买、拍卖、接受捐赠、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征集藏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集调查。藏品征集部门或征集小组根据年度征集计划,按照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开展藏品征集调查,寻求征集线索。在对征集线索初步了解后,由征集部门或征集小组提出初步意见,并向博物馆负责人提交征集意向报告。

  (二)意向确定。博物馆负责人收到征集意向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征集工作人员及专家进行商定,确定征集意向。

  (三)专家遴选。根据对应类别,从相应的鉴定、评估专家库中聘请三至五位专家对拟征集物品真伪、价值、价格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重要、珍贵文物的鉴定、评估,专家中应有一至二位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成员。

  (四)真伪鉴定。专家鉴定采用独立鉴定的方式,由鉴定专家分头进行,相互不得交流、沟通。对于鉴定结果的采用,执行"一票否决"原则。

  (五)填写意见。完成鉴定、评估后,由专家填写拟征集物品鉴定评估表(附样表),填明鉴定对象的定名、断代,填明是否建议征集,且说明理由,并对拟征集物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评估。

  (六)确定物品。由藏品征集部门或征集小组向博物馆负责人提交拟征集物品情况报告及专家鉴定评估表,在此基础上确定征集物品及价格范围。

  (七)商谈价格。经博物馆负责人批准,藏品征集部门或征集小组指定三名以上征集人员作为具体责任人,本着谨慎节约的原则,与物品所有者商谈收购价格和其他收购事项。价格谈判时应有不少于三名人员在场,其中至少有一名纪检监察人员。

  第十二条 征集程序履行完备后,将全部资料报送博物馆负责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博物馆应当与物品所有者签订藏品征集协议书,约定征集藏品的价格、交付方式、免责条款等。

  第十四条 博物馆通过拍卖方式征集藏品的,应在开拍前聘请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工作。拍卖成交价不得超过专家评估价格。

  第十五条 博物馆接受调拨的,由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达成文物调拨意向,并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调拨文物书面申请。

  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调拨双方签订文物调拨协议书,填写调拨文物清单及藏品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一级文物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文物的退出按照《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博物馆应做好捐赠服务工作。

  博物馆应及时对捐赠物品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征集部门或征集小组向博物馆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捐赠者及捐赠物品的详细情况和初审意见,并组织专家对捐赠物品进行鉴定、评估,并由馆领导决定接受捐赠与否。

  凡接受捐赠的物品,博物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可根据需要给予捐赠者适当奖励,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估价的30%。

  第十七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交换双方已达成基本意向的,由交换双方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

  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相关馆藏文物可以在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第十八条 移交的文物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接收,或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授权,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或有关国有博物馆可具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

  第十九条 接收部门、单位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移交文物进行鉴定。移交时由交接双方及承办机构负责确认移交文物登记清单,办理实物查点、交接和签字等手续。

  第二十条 征集物品应及时移交到指定临时库房保管,不得由私人保管、存放,且应尽快办理正式移交入藏手续。

  第二十一条 征集物品入库时,由征集人员、总帐及库房保管员共同办理移交入库手续。征集人员应将征集物品相关资料及专家鉴定、评估意见等一并移交给总账保管员保存。

  第四章 征集经费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4号),博物馆藏品征集经费应当纳入地方政府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博物馆应在财政部门指导下制定征集经费开支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藏品征集经费用于以下支出:

  (一)藏品征购费。指按成交价格支付购买合法藏品的费用;

  (二)运输保管费。指藏品征集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保管等费用;

  (三)鉴定、评估费。指聘请专家及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所产生的费用;

  (四)保险费。指藏品征集过程中支付的保险费用;

  (五)捐赠奖励费。指为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国家捐赠合法所有的藏品,对捐赠者给予的适当奖励费用;

  (六)合理补偿费。指依法调拨、交换文物,对提供文物的文物单位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七)差旅费。指藏品征集工作人员开展征集工作产生的差旅费用;

  (八)在藏品征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应当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在支付征集款项时应严格把关,逐级审批。由具体负责征集的相关责任人填写付款凭证,经征集部门领导或征集小组组长签字,财务部门复核签字后,报博物馆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凡有偿征集的物品,被征集方应当开具有效票证。

  第二十六条 对征集到的藏品,在调查和征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资料以及藏品原所有者的资料均应建立详细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开展藏品征集工作,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纪检监察、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参与征集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尽职业操守,不得以文博单位职业身份谋取私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藏、买卖文物,不得违规占用文物及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暂不够入藏标准但具备特别意义的物品和展览必需的展品,可参照藏品征集。

  第三十一条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可参照本规程开展藏品征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立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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